(1997年4月2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發布 根據2010年9月27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地駐石機構的管理并提供服務,發揮外地駐石機構在促進本市與外地經濟技術協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外地行政機關、部隊(不含駐單位的軍隊代表辦公室)、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地駐石機構,是指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單位設立的下列非經營性機構:辦事處、聯絡處、業務代表處、業務代辦處等,以下統稱辦事機構。
第四條 對外地駐石機構管理應遵循規范與服務相結合,有利于促進外地及單位與我市及單位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與信息交流的原則。
第五條 石家莊市商務局是外地駐石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外地駐市區機構的管理。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經濟協作的部門是外地單位駐該區域機構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外地單位設立駐石辦事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務院各部委下屬局級行政機關、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及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持本機關申請及有關材料,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本市設立辦事處;
(二)縣級人民政府持本機關申請及有關材料,經石家莊市商務局批準,可以在本市設立辦事處;
(三)企事業單位持本單位申請和合法證照及有關材料,經石家莊市商務局批準,可以在該地設立聯絡處、業務代表處或業務代辦處;
(四)社會團體持本單位信函和當地民政部門批準文件,經石家莊市商務局批準,可以在該地設立聯絡處。
經批準設立辦事機構的,石家莊市商務局應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石辦事機構登記證》。
第七條 建筑、醫藥、衛生、新聞出版等特種行業來本市設立非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提供經本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后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 外地駐石機構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和單位住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人員編制;
(四)業務范圍;
(五)設立期限。
第九條 外地駐石機構在第八條所列(一)至(四)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向石家莊市商務局遞交變更說明,并辦理變更手續。
外地駐石機構終止時,應辦理注銷登記,并繳銷公章和證件。
第十條 外地駐石機構應按規定期限持《外地駐石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到石家莊市商務局申請辦理年審手續,逾期未辦理年審手續的,有關證件自然失效。
第十一條 外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駐石辦事機構,應當協助石家莊市商務局開展對該行政區域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駐石機構的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石家莊市商務局對經批準設立的外地駐石機構,應協助其辦理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汽車準購及汽車牌照申領、人員招聘、工資管理、組織關系、購房建房、職稱評定等手續。
第十三條 外地駐石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手續。對戶籍需遷入本市的,由石家莊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石家莊市商務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外地駐石機構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為外地駐石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以維護其在本市的合法權益。
(一)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本市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及重大經濟活動情況;
(二)邀請外地駐石機構代表參加本市舉辦的經濟技術洽談會;
(三)舉辦外地駐石機構聯誼會、座談會和經驗交流會;
(四)交流經濟技術協作信息。
第十五條 外地駐石機構需在本市招用人員的,應遵守本市的招工、用人和保險等有關規定。石家莊市商務局應出具證明,并協助該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外地駐石機構需在本市建設辦公和生活用房的,石家莊市商務局應出具證明,并協助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石家莊市商務局對外地駐石機構的工作人員子女入學、入托的,應出具有關證明。市教委和外地駐石機構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應負責安排就近入學、入托。
第十八條 除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地駐石機構亂收費、亂攤費用。對違反者一經查實,由石家莊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外地駐石機構不按本規定辦理駐石機構登記和年審的,應責令補辦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條 外地駐石機構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