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雄安新區改發局,省直各部門: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26日
河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采購項目預算級次,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依托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建立河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名單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代理機構登記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唯一標識??偣疽淹瓿傻怯浀?,分公司無需重復登記。
第五條 代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在河北省的,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線登記”模塊,登記地點選擇河北省分網登記相關信息,并承諾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且滿足從業條件的,省財政廳應為其開通河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公告填報系統相關權限。
代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在河北省外,擬在河北省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向省財政廳申請開通河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公告填報系統相關權限。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六條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省財政廳辦理注銷手續。
第七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八條 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結果等,在名單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九條 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應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機構應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三條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起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健全內部審核機制,落實信息審核責任,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不得以供應商身份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不得為參加本機構代理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提供采購文件公開信息以外的投標(報價)咨詢。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詢問或質疑后,應按照委托授權在法定時間內予以答復。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重新組織評審并改變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代理機構對不予退還供應商保證金的情況,應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層級,將保證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履職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履職評價。
第十九條 履職評價結果可作為采購人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履職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一條 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單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上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業務培訓,鼓勵代理機構定期組織內部培訓或參加第三方提供的業務培訓,全面提高從業人員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條 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